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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 0.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利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0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0 年
9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 年度
期。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0 年 9 月 13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149,7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共计派发股利 57,487,500 元。
4、扣税办法:
(1)对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200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该类
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
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
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
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
人民币 0.00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1
(3)除 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
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5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0 年 9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五、分红
息的实施办法
派息的
本公司
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
金红利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
。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13 层
邮 编:100031
资询电话:010-66428113,66428179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人: 钟宁,万智斌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
2010 年 9 月 7 日
原文摘录此链接:http://data.eastmoney.com/notice/Notice_Detail.aspx?code=600376&id=2025CB66-9D61-4706-84D3-DEB1AC42E6B5 ,本网重新进行了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