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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上半年度 A 股分红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0 日 除息日:2010 年 9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 201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次 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 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 2010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86,702,527,774 股为基数,以每 10 股派 ,向全体股东发放 2010 年半年度股利。 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止 2010 年 9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 ,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0 日 2、除息日:2010 年 9 月 1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 2010 年 9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 A 股股的现金红利,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六、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承董事会 董事会书 陈革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