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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商标权方面的关系可谓是错综复杂:控股股东可能商标作为套现工具;也可能用作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力武器;当上市公司遇到运营危机时,商标甚至还能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
的原控股股东则是鱼与熊掌兼得,不仅从商转让中获利套现3亿多元,商标转让后还持续使用其高达4年之久。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承德露露,该公司证券部员工声称公司目前不接受何采访。同时,该员工还表示,若是公司有接受媒体采访的需要和准备,会主动联系媒体,除非是事情已经明朗,或者类似形象性、广告性和宣传性的事情才会接受媒体采访。
究竟承德露露能否追回“露露”商标家使用权?在“露露”商标被侵权的整个事件中谁应为此负上责任?
两许可协议或为无效
原事长难逃责任追究?
8月10号,承德露露发现两份与公司之前公告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符的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同时,公司发现市场上陆续有侵权产品,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经过核查后,承德露露认为:公司前董事长兼控股股东宝林未执行回避制度、未经过合理授权私自签署合同,是造成公告中所提及问题的直接原因。
根据承德露露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议无效的理由是:两份合同均是公司前董事长林在没有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准的程序,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下签署,属于王宝林的个人行为;公司与露露集团签订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仍为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双方之间有关商标事宜的唯一有效协议。
同时,王宝林所签署的两份协议直接违反了之前经过严格程序审议批准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内;且露露集团向露露股份出具过《承诺函》,承诺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及的“露露”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
鉴于上述事实,并经过法律咨询后,承德露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许可协议》无效。
这一结论得到了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的赞成。孟教授在接受《证券日》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上市公不同于一般公司,涉及到公司经营重大事宜,应由董事会决议之后方可生效。作为上市公司,如果重大决议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那么不应以上市定代表人签署的理由作为确认合同有效性的依据。
在孟教授看来,上述两份许可协议是属于公司经营重大决议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其签署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作为协议的受让方,也应该知晓合同的署是否经过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通。另外,鉴于受让方是露露集团,授权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存在了利益相关性,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原董事长王宝林是应该回避的。
综上所述,孟勤国认为上述两份许可协议,从上市公司角度是可以将其定为无效的。不仅如此,上市公司还可以追究原董事长的相关责任。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