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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取款涨价 涉嫌违法律师建议修改

  时间:2010-8-1 6:12:00  来源:金融界  管理

  “会跳舞的文字,不伤眼”-财顺网提醒您:此信息仅供参考。

  

  律师张韬认为,收取跨行取款费不是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的行为违反了《》。

  31日上午,因认定多家银行将跨行取款费从2元提高至4元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师张韬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建议废或修改相关规定。

  针对多家银行实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的情况,日前,业协会对媒体解释称,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该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成本自行制定和调整。

  对此,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称,银行方面认为上调手续费的依据,是、发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数钱费”、跨行取款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但是依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正、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张韬认为,这一条款说明,收取跨行取款费不是银行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因此,张韬给国务院法制办发函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6年多,不仅没有受到审查,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自行增加手续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成银行收费乱象丛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废除或修改其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 (据《京华时报》)



  原文摘录此链接:http://finance.jrj.com.cn/biz/2010/08/0106127850610.shtml ,本网重新进行了文字整理。

  关键词: 银行 跨行取款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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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8-1 13:56:29,泰山景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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