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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局副局长:与专家有争议很正常 嫌疑人最终定性由法院完成
大洋网讯 7月22日,济南动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死亡,事后,在熊猫馆附近防空洞养菇的杨某被指用烟熏空洞消毒导致熊猫死亡,被济南市公安局天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罪刑拘。此举引发争议,中国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法学家兵表示,公安机关的这个定性不当。 29日,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春华回应称,公安机关和专家在司法实践上有争议很正常,案件最终如何定性不受公安机关这个定性的影响。
济警方:最终定性或不受目前定性影响
徐春华是在29日中午于电话中此表态的。他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法学专家经常会对某个具体案件的定性存争议,这很正常。“有关涉嫌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个定性,目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定性,这是天桥区公安分局的一个判断,公安机需要先行判断以方便对嫌疑人进行调查。”春华表示,案件是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分局在具调查,他对事件详情不是别了,“这个案件最终是什么性质,不会发生改变,都不受公安机关目前这个定性的影响。”他说,随着调查的进展,案件的情况会更清晰,同时,对嫌疑人的最终定性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由法院完成。
学专家:公安基本判断也应合法
对于徐春华的说法,何兵表示这话说得没错,但一个根本的问题是:杨某到底涉嫌何罪公安机关可以调查,但如果对这个性质没有基本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基这个判断上的刑拘就是不对的。何兵表,学者和司法机关就具体的司法实践是经常存在争议,但法律的准绳不存在争,评判标准只能根据法条进行,有没有相关法条规定这最根本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定性的确不影响事的最终定性,因为假若犯罪,事件最终定性是法院,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但有一点,公安机带人调,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判断也应该理合法,你把某带走调查可以,但你说别人涉嫌重责任事故罪,然后把别人刑拘了,你刑拘别人,有什么法律依据?你调查可以,刑拘就不对嘛!”何兵说,这与定性会不会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他的观点是,杨某应该无罪释放。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天桥区检察目前已介入此案,正义网披露的消称,该检察院已派出侦查监督、公诉等有关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人员”,“引导侦查取证,为下一步此案定性和能否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早获取第一手资料”。(拾年)